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是否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是否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九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是否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对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五项、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是否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是否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是否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