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 第7部分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 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 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 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3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6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8.4分包方。
7.1.7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8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1.1.4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网址
8.1.1.10 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 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8.1.1.13 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2.3.3 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 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 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8.5.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9.2.2.4.2.1 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置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1)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2)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一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对除果蔬类的所有范围:如果超过10%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对果蔬类: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的纠正期限为28 天。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的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农场是一个具有同样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了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注: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明确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做出中止的规定, 同意遵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对注册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要求。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申请人在认证机构登记;政府要求的申请人的登记。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收获后的农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2.1.1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检查员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的注册,该机构应按GB/T27024标准《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获得认可。
2.1.3.2.2 掌握有关涉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2.1.3.2.5 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2.1.3.2.6 掌握审核和(或)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模块特点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和(或)检查;
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2.1.3.3.2.1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3年与良好农业规范类别中任一个模块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员)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适用于作物类、果蔬类模块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
2.1.3.3.2.3 同时获得1个以上模块检查员资格的,每个模块最少应有2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这种经历可以与其他模块的经历同时获得。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一部分,也可是认证人员认证机构承认的完整的正式培训。
2.1.3.5.4 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1.3.5.5 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1.3.6.2 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在3年内作为检查组长,应完成至少3次完整检查,且不少于15天的检查经历。
2.1.3.7.1 保持并更新由认证机构下发的所有的质量方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2.1.3.7.3 具备与母语和工作语言相适应的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2.1.3.7.5 不允许有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和(或)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尤其不允许与被检查的申请人有利益关系。
2.2.1 内部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
2.2.2.1.1 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同等学历。
注:当不具备上述学历资格时,认证机构应对各模块的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进行评价,该评价可通过面谈或实地验证的方式,以确认其满足在各自模块具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理解检查活动重要性,完成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同时在相应模块实施至少2次经见证的检查经历。
2.2.2.2.1 应具有至少1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1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2.2.2.2.2.1 内部检查员需具有至少3年与农业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畜禽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作物类、果蔬类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
2.2.2.4.4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2.2.4.5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2.2.5.1 具备使用工作语言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3.1.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符合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1.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认证机构能够提出延期的正当理由并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规定期限可以延长。
3.1.3 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中列出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只有获得认可后,方可发放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1.4 证书及证书附件构成完整的认可证书。认证机构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表明其认证能力时,应出示完整的认可证书。
3.2.1 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其运作文件中应接受并包括本规则的所有要点,并可供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评价时使用。任何计划开始颁发良好农业规范证书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本附件第1部分的要求。
3.2.2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体系程序应包含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一般或特殊准则的要求。
3.2.3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批准程序应清楚地列在认证机构的运作文件中,并应符合本规则。程序的第一步为申请人登记。
3.2.4 每一个认证机构应对归档信息负责;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需要时,应提供相关信息。
3.2.5 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至少是认证委员会的成员,且应符合附件2中要求的检查员资质。
3.2.6 当一个以前有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的申请人到新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6关于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要求执行。
3.2.7 认证机构应向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申请人传达任何技术规范文件版本的更新、实施时间和过渡期以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有关认可规范方面的信息。
3.2.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尚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阶段颁发一定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但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最多可颁发20份关于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3.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通报。
3.3.1.1 认证机构应每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 最新注册数据。
3.3.1.2 如果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认证机构应在做出决定后的48小时内将该信息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在48小时内在线更新申报注册数据)。
3.3.1.3 认证机构通报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不符合项的总体统计信息(每一模块的一级、二级和三级)。通报的信息应包括控制点的符合性、国家和认证产品。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农场检查进行分包时,应与分包机构签署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
3.4.1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并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3.4.2 确保分包机构具备能力。分包机构应符合ISO 17020标准要求;
根据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保证能够避免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以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保持公正。
有关申请客户的信息,包括产品和过程的细节、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认证机构应视其为机密(除非有法律或认可方面的要求)。认证机构在事先未获申请(或已认证)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与客户相关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认证机构的所有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诚信,避免可能来自于贸易、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禁止在评价活动中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品或服务。
描述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并清楚规定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关系。
每个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间都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要素: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体系内所有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应注册。注册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信息: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充分适宜的培训资源从而使注册的农场能有效确保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应以书面文件予以规定,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所有涉及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加以规定并形成文件,并且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人员全面负责该体系。
4.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确保对相关负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
4.3.2 主要人员的能力、培训、资历应在文件中加以规定,且应满足在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要求。
4.3.4 一个部门若有多名内部检查员,这些内部检查员应有一个培训和评价的过程。
4.3.5 应有相应的程序确保主要人员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
4.4.1 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包含在质量手册中。
4.4.2 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
4.4.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
4.4.4 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
4.5.2.3 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予以识别和控制。
4.5.2.4 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应被识别。
4.5.2.6 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行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
4.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7.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抱怨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做出规定。
4.7.4 抱怨处理程序应涵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抱怨,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场的抱怨。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4.8.1.3 内部审核计划、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4.8.2.1 每一个注册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综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该检查包括申请等级内(该等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控制点。
4.8.3.1 内部检查员应满足规则附件2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的要求。
4.8.3.2 内部检查员的独立性意味着其能够在内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查方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做出独立评价,并独立于自己从事的工作。
4.8.4.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
4.8.4.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体系及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
4.9.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用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混淆的方式进行处置。
4.9.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的模块场所的符合/不符合;应对认证产品的产量进行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4.9.3 对于果蔬类,必须建立可保证认证产品经过采摘、贮藏、运输及可追溯的程序。
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
4.10.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该制度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4.10.2 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
4.10.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的暂停或撤销告知认证机构。
4.11.2 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负责决定认证产品召回的负责人、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4.11.4 每年应以恰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验证记录。
4.1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证明认证标志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
4.12.2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对使用认证标志加以规定。程序文件应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4.12.3 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加以控制,并保存使用该标志的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商号的记录。
4.13.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13.2 分包方的能力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的有关记录。
4.13.3 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5.1.1 本文件描述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为符合选项2的要求所需要的体系和要求。认证机构在进行外部验证时必须遵照本指南。
5.1.2 本文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寻求选项2认证的要求,应由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
5.2.1 本指南文件选项2包括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声明的与建立和实施选项2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现场、人员和运行。
5.2.2必要时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评价,以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和能否获得认证进行评估。
5.3.1 为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满足选项2的要求,以及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审核满足能力、独立性、准确性的要求,应设计该评价过程。
5.4.1审核应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总部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行政管理中心进行。
5.5.1 应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模块的所有控制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进行抽样检查。
5.5.2 样本大小取决于认证产品的种类、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结果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规模。
5.5.3 检查样本的最小数量应基于每一模块组合下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的平方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应根据类型分类:
5.5.3.7 根据本规则关于奶牛、牛羊和家禽的要求认证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样本数量的最小值应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总数的平方根。如果在这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还有一部分从事包含生猪的生产,由于他们包括一个不同的认证的模块组合,因此也应检验不少于这个小组织平方根数量的样本。
5.5.4 样本数量的计算应基于每种产品类型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数量。
5.5.5 认证机构基于正当的要求可将检查比率最高提高至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总数平方根的4倍。
5.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抽样检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6.2 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分包代理)在本机构根据选项2认证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每年进行至少10%的不通知的追加检查。
5.7.1 评价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应在评价过程中进行讨论并在最后一个审核日形成书面文件。
5.7.2 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因蓄意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程序进行不当管理造成不符合,认证机构应立即全面暂停其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通报。
5.7.3 在证书颁发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应得到完全纠正,纠正措施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后,认证机构方可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列入获证名录。
5.8.3 应对所有纠正措施进行评估,针对提供的纠正措施和证据评估其是否可关闭不符合。
5.9.1 在每个评价日结束时,以书面的形式总结、确认发现的不符合,以便实施纠正措施。
5.9.2 在整个评价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总结并提供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如何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适用时列明识别出的不符合。
5.9.3 评价报告的格式参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申请人的特殊要求。评价报告将成为认证机构做出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颁发证书决定的基础。
5.9.4 认证机构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一份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受审核方应在现场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认证机构只有在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明确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他方。
5.10.1 符合选项2的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涉及的所有场所的清单将列在证书附件中。该场所清单应由认证机构及时更新。
5.10.2 认证机构应在完成对评价报告、文件化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复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在评价过程(收到所有纠正措施后结束)一个月内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11.1 在证书有效期内,新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内部批准程序的条件下)可以加入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有任何添加或取消的场所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有责任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更新清单。
5.11.2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加入清单。
5.11.3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应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5.11.4 不管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新增成员的比例如何,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导致面积或畜禽数量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6.1.1 本附件为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转换提供指南。认证机构间证书的转换是指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转为另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
更换认证机构的定义为:由一个认证机构[以下称为“签发机构”]签发的现行有效证书,得到另一个认证机构[以下称为“接受机构”]的承认,承认的目的是为了签发自己的证书。
接受机构应指派有能力的人员对预期客户进行评审,该评审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和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应包括以下方面:
6.4.3 准备进行更换的接受机构应是认可的认证机构,并持有有效的认可证书。该证书在真实性、有效期和涵盖范围方面均符合要求。除非签发机构已经终止营业,否则应向该机构确认未解决的不符合项的线 关注最后的评估/再评估报告、其后的监管报告,以及任何由其产生的未解决不符合项。需要考虑的事项还包括任何其他有用的、和认证过程相关的文件,例如手写记录、检查表等。
6.5.1 进行转换的通常只是现行有效的证书,但如果证书的签发机构已经终止营业,或是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了批准,认证机构可根据其判断,以本附件的描述为基础考虑该类证书的转换。
6.5.4 如果转换前评审未发现更多的未解决和潜在问题,可依照正常的决定程序签发一份证书,签发日期应为评审结束的日期。
6.5.5 如果经过转换前的评审对现行的或以前的证书仍存有疑问,接受机构应根据疑问的程度,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6.5.6 接受机构应根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做出采取相应行动的决定并向申请证书转换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家禽模块 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或放养家禽(如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
作物模块 用于人类消费、动物消费的作物产品(如大麦、豆类、亚麻子、玉米、油菜籽、水稻、向日葵、甘蔗等)
注:1.“控制点”是指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条款要求。
2.“水平”是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级别水平,如:一级控制点、二级控制点和三级控制点。
3.“符合性”是指检查中对“控制点”是否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判断。
